铜梁高新区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成交公示
铜梁高新区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成交公示
标的名称 | 铜 (略) 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0-13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铜 (略) 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 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富余砂石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略) 铜 (略) 蒲吕组团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1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铜梁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铜 (略) 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标的详情见《咨询报告书》。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铜梁支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部分转为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剩余交易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后,可凭出让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剩余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出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现状、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九、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0日内移交标的,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受让方在砂石开采、爆破、运输等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开采、爆破等如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受让方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操作,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一、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二、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咨询报告书、网络竞价方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 (略)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铜 (略) 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0-13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铜 (略) 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 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富余砂石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略) 铜 (略) 蒲吕组团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1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铜梁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铜 (略) 蒲吕组团的富余砂石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标的详情见《咨询报告书》。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铜梁支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部分转为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剩余交易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后,可凭出让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剩余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出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现状、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八、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九、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0日内移交标的,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受让方在砂石开采、爆破、运输等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开采、爆破等如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受让方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操作,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一、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二、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咨询报告书、网络竞价方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 (略)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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