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仙庄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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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仙庄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葛仙庄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收费主体 清河县葛仙庄镇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 葛仙庄镇人民政府
业务办理地址 清河县葛仙庄镇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责任领导 田吉瑞 联 系 人 张加平 电 话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途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70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葛仙庄镇规划区内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单,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减免规定: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 (略) 、 (略) 、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三、《 (略) 财政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 (略) 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五、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 六、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督举报电话: 0319-*
建制镇30元/平方米


葛仙庄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收费主体 清河县葛仙庄镇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 葛仙庄镇人民政府
业务办理地址 清河县葛仙庄镇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责任领导 田吉瑞 联 系 人 张加平 电 话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途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70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葛仙庄镇规划区内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单,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减免规定: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 (略) 、 (略) 、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三、《 (略) 财政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 (略) 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五、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 六、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监督举报电话: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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