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政务服务大厅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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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27 浏览量:

项目名称长沙县政务服务大厅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CSFC*
交易分类货物类所属管辖范围长沙县
相关公告

长沙云邮 (略) :

长沙县政务服务大厅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XSCG-F*,包号:/)的质疑函,经研究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 评标因素及标准,条款号2.2.3 商务评审-综合实力第一条“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前台综合窗口终端设备、排队取号机)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计3分。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资质证书的,计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质疑该项评标因素及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要求,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是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的资质认证,表示该企业可以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项目,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四项目实施要求规定,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为中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不代表投标人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的能力,从而无法保障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该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 评标因素及标准,条款号2.2.3商务评审-综合实力第二条“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前台综合窗口终端设备、排队取号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计3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计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质疑该项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是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具有从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的资质认证,表示该企业可以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项目,保证电子与智能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四 项目实施要求规定,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为中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不代表投标人具有从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能力,从而无法保障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该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 评标因素及标准,条款号2.2.3商务评审-综合实力第五条“5、投标人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技术创新中心”,计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明材料);”质疑该项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不合法。

事实依据:以湖南省为例,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发【2020】122号,《通知》中关于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模式为依托企业、高校、 (略) 所建设,建设条件为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元;法人模式为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金不少于*元。将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技术创新中心”作为评审因素,涉嫌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该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政务服务大厅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0-27 浏览量:

项目名称长沙县政务服务大厅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CSFC*
交易分类货物类所属管辖范围长沙县
相关公告

长沙云邮 (略) :

长沙县政务服务大厅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XSCG-F*,包号:/)的质疑函,经研究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 评标因素及标准,条款号2.2.3 商务评审-综合实力第一条“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前台综合窗口终端设备、排队取号机)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计3分。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资质证书的,计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质疑该项评标因素及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要求,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是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的资质认证,表示该企业可以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项目,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四项目实施要求规定,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为中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不代表投标人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的能力,从而无法保障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该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 评标因素及标准,条款号2.2.3商务评审-综合实力第二条“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前台综合窗口终端设备、排队取号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计3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计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质疑该项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是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具有从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的资质认证,表示该企业可以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与施工项目,保证电子与智能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四 项目实施要求规定,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为中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不代表投标人具有从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能力,从而无法保障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该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附页3-1 评标因素及标准,条款号2.2.3商务评审-综合实力第五条“5、投标人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技术创新中心”,计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明材料);”质疑该项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不合法。

事实依据:以湖南省为例,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发【2020】122号,《通知》中关于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模式为依托企业、高校、 (略) 所建设,建设条件为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元;法人模式为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金不少于*元。将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技术创新中心”作为评审因素,涉嫌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该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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