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5破193号美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情况的公示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2024)沪0115破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美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沪0115破193号决定书, (略) 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进行了调查。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截至2024年12月27日,债务人的职工债权总额为0元。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1日。
职工如对本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名单以及职工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凭证,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并书面答复。对管理人复核确认的金额以及职工名单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函之日起的15日 (略) 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表载明的内容无异议。公示期过后,管理人将就无异议的职工债 (略) 申请裁定确认。
异议材料可邮寄至 (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211号旺旺大厦 (略) 捷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许律师;联系电话:(略);邮政编码:(略)。请在邮寄单注明“ (略) 职工债权异议”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材料之后确认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特此公示。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2024)沪0115破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美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沪0115破193号决定书, (略) 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进行了调查。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截至2024年12月27日,债务人的职工债权总额为0元。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1日。
职工如对本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名单以及职工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关凭证,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并书面答复。对管理人复核确认的金额以及职工名单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函之日起的15日 (略) 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表载明的内容无异议。公示期过后,管理人将就无异议的职工债 (略) 申请裁定确认。
异议材料可邮寄至 (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略) 211号旺旺大厦 (略) 捷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许律师;联系电话:(略);邮政编码:(略)。请在邮寄单注明“ (略) 职工债权异议”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材料之后确认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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