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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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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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5日,我局对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油条,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检验机构:广州检验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07日,我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报告显示,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2023年3月15日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油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油条,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4月1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该店行政处罚。
该店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该店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存在主观故意添加的情形,且其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金额较少,危害程度较低,属于第一次违法,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和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元整(¥20);以上罚没款共计*万零**元整(¥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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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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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5日,我局对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油条,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检验机构:广州检验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4月07日,我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报告显示,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2023年3月15日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油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油条,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4月1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经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该店行政处罚。
该店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该店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存在主观故意添加的情形,且其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金额较少,危害程度较低,属于第一次违法,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和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东方城东原味面包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元整(¥20);以上罚没款共计*万零**元整(¥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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