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肃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药配方颗粒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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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药配方颗粒专项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集采工作安排,深入推进我省药品集采工作扩面提质,有效降低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要求,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我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采品种

  具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200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方式

  本批中药配方颗粒集采通过带量联动、双向选择方式开展,即以采购主体年度采购需求量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 (略) )带量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相互选择,确定中选产品,执行带量联动集采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需求量。

  四、申报要求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在我省的集中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要求

  1.申报企业须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选后能够独立生产和供应中选药品,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3.申报企业未被我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已修复的除外)。

  4.申报企业应遵守《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申报药品信息。

  (二)申报产品要求

  1.企业申报产品应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国家药监局有效备案材料。

  2.申报产品在本项目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

  3.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4.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前须完成跨省销售备案。

  (三)申报价格要求

  1.各品种以1克中药配方颗粒为报价单位,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包装价格根据装量系统自动计算,无需企业填报,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2.申报价格应包含税费、正常配送及药品调配、包装等伴随服务费用。

  五、信息申报及中选企业确定

  (一)企业信息申报。2024年4月15日-21日,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申报产品信息,逾期未申报造成企业损失的后果由企业自负,申报方式和价格申报规则如下:

  1.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在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模块,先填写企业联系人信息,再维护产品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已在系统导入,相关企业认真核对品种编号、品种名称、品种规格、包装单位(袋/瓶/包/管/锭)、装量(g)、包装材质、上市备案号、生产企业、申报企业等信息,勾选需要申报的产品(不申报的产品无需勾选,企业应选择临床常用包装),填写是否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并填写申报价。如所需申报的产品信息未在系统导入,企业选择品种编号、品种名称后,可新增其他信息,并填写是否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以及申报价。

  2.没有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账号的企业, (略) 注册账号,再申报产品信息。具体流程请查看《关于注册登录 (略) 的通知http://**》。

  3.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含集采中选价及甘肃省2023年实际采购价)。

  4.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未中选产品,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待信息申报结束后,我中心公布同品种申报平均价,企业二次报价确认时,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申报平均价。

  (二)入围企业确定。我中心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产品确定为入围产品,其生产企业为入围企业。

  (三)企业二次报价确认。入围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二次报价确认工作。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和同品种入围产品报价水平,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二次报价并确认,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申报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未中选产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申报平均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拟中选结果确定。入围产品按要求完成二次报价确认的,取得拟中选资格。未入围产品和入围但未报价确认或报价无效的为非中选产品。

  (五)待分配量选择。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量产品未中选的,对应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相关医疗机构重新分配至其他拟中选产品,鼓励医疗机构选择低价中选产品。待分配量选择结果直接纳入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不再组织相关拟中选企业确认。

  (六)中选结果公示公布。本次带量联动集采拟中选结果通 (略) 和甘肃省医疗 (略) 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原有渠道公布中选结果。

  六、联系方式

  (一)工作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二)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931-*、*。

  监督电话:0931-*(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申报目录

   (略)

  2024年4月12日

普通附件:
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申报目录.docx
,甘肃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集采工作安排,深入推进我省药品集采工作扩面提质,有效降低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要求,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我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采品种

  具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的200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方式

  本批中药配方颗粒集采通过带量联动、双向选择方式开展,即以采购主体年度采购需求量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 (略) )带量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相互选择,确定中选产品,执行带量联动集采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需求量。

  四、申报要求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在我省的集中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要求

  1.申报企业须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选后能够独立生产和供应中选药品,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3.申报企业未被我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已修复的除外)。

  4.申报企业应遵守《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申报药品信息。

  (二)申报产品要求

  1.企业申报产品应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国家药监局有效备案材料。

  2.申报产品在本项目申报截止日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

  3.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4.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前须完成跨省销售备案。

  (三)申报价格要求

  1.各品种以1克中药配方颗粒为报价单位,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小数点后3位。包装价格根据装量系统自动计算,无需企业填报,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2.申报价格应包含税费、正常配送及药品调配、包装等伴随服务费用。

  五、信息申报及中选企业确定

  (一)企业信息申报。2024年4月15日-21日,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申报产品信息,逾期未申报造成企业损失的后果由企业自负,申报方式和价格申报规则如下:

  1.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在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模块,先填写企业联系人信息,再维护产品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已在系统导入,相关企业认真核对品种编号、品种名称、品种规格、包装单位(袋/瓶/包/管/锭)、装量(g)、包装材质、上市备案号、生产企业、申报企业等信息,勾选需要申报的产品(不申报的产品无需勾选,企业应选择临床常用包装),填写是否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并填写申报价。如所需申报的产品信息未在系统导入,企业选择品种编号、品种名称后,可新增其他信息,并填写是否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以及申报价。

  2.没有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账号的企业, (略) 注册账号,再申报产品信息。具体流程请查看《关于注册登录 (略) 的通知http://**》。

  3.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产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含集采中选价及甘肃省2023年实际采购价)。

  4.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未中选产品,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待信息申报结束后,我中心公布同品种申报平均价,企业二次报价确认时,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申报平均价。

  (二)入围企业确定。我中心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产品确定为入围产品,其生产企业为入围企业。

  (三)企业二次报价确认。入围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二次报价确认工作。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和同品种入围产品报价水平,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二次报价并确认,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申报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及以上集采未中选产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申报平均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拟中选结果确定。入围产品按要求完成二次报价确认的,取得拟中选资格。未入围产品和入围但未报价确认或报价无效的为非中选产品。

  (五)待分配量选择。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量产品未中选的,对应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相关医疗机构重新分配至其他拟中选产品,鼓励医疗机构选择低价中选产品。待分配量选择结果直接纳入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不再组织相关拟中选企业确认。

  (六)中选结果公示公布。本次带量联动集采拟中选结果通 (略) 和甘肃省医疗 (略) 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原有渠道公布中选结果。

  六、联系方式

  (一)工作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二)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931-*、*。

  监督电话:0931-*(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申报目录

   (略)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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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申报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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