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的披露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及我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现将我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内江兴隆 (略) (以下简称“本行”)关联方内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略)元用于购水泥、砂石,授信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由内 (略) (略)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利率执行7.8%。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公司全称 | 内 (略)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略) (略) (略) 193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略)亿(略)仟万元整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楼梯制造;楼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与我行关联关系 | 内 (略) (略) 为本行持股10%的主要股东,因此认 (略) 为本行关联方。根据内 (略) 章程显示, (略) 持有内 (略) 100%的股权,内 (略) (略) 控制的法人组织,因此认定内 (略) 为本行关联方。 |
三、定价策略
按照《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于下发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内兴银发〔2020〕596号),对“1年期抵押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7.5%执行;1年期其他保证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8%执行;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的业务关系及贡献度大小确定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日均存款占贷款比例10%,执行年利率可优惠50BP”的规定。2024年1-11月期间,内 (略) (略) 在我行的日均存款与贷款占比为12.97%,大于10%,经与内 (略) 协商一致,对内 (略) 贷款执行利率7.8%。关联交易利率没有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存在利益输送。符合《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内兴银董发〔2024〕29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略)元用于购水泥、砂石。截至2024年12月末,我行资本净额(略).(略)元,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向单个关联方授信(略)元,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2.45%,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因此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于2025年1月26日办理,交易发生后, (略) 授信类关联交易余额(略)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45%,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 (略) 授信类关联贷款余额合计(略)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8.47%,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全行关联贷款余额合计8534.5 万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0.95%,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50%,指标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五、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行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关联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表决程序。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获得3名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均表示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公允性;该交易未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江兴隆 (略)
2025年2月14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及我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现将我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内江兴隆 (略) (以下简称“本行”)关联方内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略)元用于购水泥、砂石,授信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由内 (略) (略)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利率执行7.8%。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公司全称 | 内 (略)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略) (略) (略) 193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略)亿(略)仟万元整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楼梯制造;楼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与我行关联关系 | 内 (略) (略) 为本行持股10%的主要股东,因此认 (略) 为本行关联方。根据内 (略) 章程显示, (略) 持有内 (略) 100%的股权,内 (略) (略) 控制的法人组织,因此认定内 (略) 为本行关联方。 |
三、定价策略
按照《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于下发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内兴银发〔2020〕596号),对“1年期抵押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7.5%执行;1年期其他保证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8%执行;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的业务关系及贡献度大小确定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日均存款占贷款比例10%,执行年利率可优惠50BP”的规定。2024年1-11月期间,内 (略) (略) 在我行的日均存款与贷款占比为12.97%,大于10%,经与内 (略) 协商一致,对内 (略) 贷款执行利率7.8%。关联交易利率没有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存在利益输送。符合《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内兴银董发〔2024〕29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略)元用于购水泥、砂石。截至2024年12月末,我行资本净额(略).(略)元,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向单个关联方授信(略)元,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2.45%,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因此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于2025年1月26日办理,交易发生后, (略) 授信类关联交易余额(略)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45%,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 (略) 授信类关联贷款余额合计(略)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8.47%,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全行关联贷款余额合计8534.5 万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0.95%,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50%,指标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五、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行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关联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表决程序。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获得3名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均表示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公允性;该交易未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江兴隆 (略)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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