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的披露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及我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现将我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内江兴隆 (略) (以下简称“本行”)关联方内江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元用于购农副产品,授信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由内 (略) (略)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利率执行7.8%。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公司全称 | 内江 (略)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略) (略) 兰桂大道377号1单元22楼1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万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亿*仟万元整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略)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汽车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棉花加工;化肥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粮油仓储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离岸贸易经营;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特种设备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与我行关联关系 | 内 (略) (略) 为本行持股10%的主要股东,因此认 (略) 为本行关联方。根据内江 (略) 章程显示, (略) 持有内江 (略) 100%的股权,能够对内江 (略) 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认定内江 (略) 为本行关联方。 |
三、定价策略
按照《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于下发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内兴银发〔2020〕596号),对“1年期抵押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7.5%执行;1年期其他保证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8%执行;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的业务关系及贡献度大小确定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日均存款占贷款比例10%,执行年利率可优惠50BP”的规定。2024年1-11月期间,内江 (略) (略) 在我行的日均存款与贷款占比为12.97%,大于10%,经与内江 (略) 协商一致,对内江 (略) 贷款执行利率7.8%。关联交易利率没有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存在利益输送。符合《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内兴银董发〔2024〕29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元用于购农副产品。截至2024年12月末,我行资本净额*.*元,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向单个关联方授信*元,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20%,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因此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于2025年1月26日办理,交易发生后, (略) 授信类关联交易余额*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1.20%,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 (略) 授信类关联贷款余额合计*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8.47%,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全行关联贷款余额合计8534.5 万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0.95%,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50%,指标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五、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行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关联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表决程序。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获得3名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均表示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公允性;该交易未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江兴隆 (略)
2025年2月14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及我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现将我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内江兴隆 (略) (以下简称“本行”)关联方内江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元用于购农副产品,授信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由内 (略) (略)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利率执行7.8%。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公司全称 | 内江 (略)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略) (略) 兰桂大道377号1单元22楼1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万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亿*仟万元整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略)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汽车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棉花加工;化肥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粮油仓储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离岸贸易经营;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特种设备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与我行关联关系 | 内 (略) (略) 为本行持股10%的主要股东,因此认 (略) 为本行关联方。根据内江 (略) 章程显示, (略) 持有内江 (略) 100%的股权,能够对内江 (略) 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认定内江 (略) 为本行关联方。 |
三、定价策略
按照《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于下发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内兴银发〔2020〕596号),对“1年期抵押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7.5%执行;1年期其他保证类贷款,按照年利率不低于8%执行;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的业务关系及贡献度大小确定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日均存款占贷款比例10%,执行年利率可优惠50BP”的规定。2024年1-11月期间,内江 (略) (略) 在我行的日均存款与贷款占比为12.97%,大于10%,经与内江 (略) 协商一致,对内江 (略) 贷款执行利率7.8%。关联交易利率没有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存在利益输送。符合《内江兴隆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内兴银董发〔2024〕29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略) 于2024年11月向本行申请授信*元用于购农副产品。截至2024年12月末,我行资本净额*.*元,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向单个关联方授信*元,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20%,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因此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于2025年1月26日办理,交易发生后, (略) 授信类关联交易余额*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1.20%,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 (略) 授信类关联贷款余额合计*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8.47%,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全行关联贷款余额合计8534.5 万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20.95%,未超过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50%,指标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五、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行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关联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表决程序。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获得3名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均表示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行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公允性;该交易未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江兴隆 (略)
2025年2月14日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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