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示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示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全县17个乡镇及23个部门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拟保留规范性文件16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后,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重新发布;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昌黎县司法局2022年10月9日
附件1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 昌政〔2007〕68号 |
2 | 《昌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昌黎县县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政办〔2008〕31号 |
3 | 《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昌政〔2013〕49号 |
4 | 《昌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 昌政〔2014〕29号 |
5 | 《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5〕37号 |
6 |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 昌政字〔2016〕6号 |
7 | 《昌黎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6〕35号 |
8 | 《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6〕37号 |
9 | 《昌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7〕65号 |
10 | 《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19〕1号 |
11 | 《昌黎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昌政规〔2019〕3号 |
12 | 《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昌政规〔2020〕1号 |
13 | 《昌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规〔2021〕1号 |
14 | 《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1〕2号 |
15 |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昌政规〔2021〕3号 |
16 |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1〕4号 |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修改依据 |
《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昌政〔2010〕45号 | 第一章总则中,《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增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377 号。 第八条中申请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条件变更为“(一)申请人应是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二)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酿酒葡萄;(三)葡萄酒符合GB/T19049-2008《地理标志产品 昌黎葡萄酒》国家标准;(四)具有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相关台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 (略) 场监管部门重大 (略) 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中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需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变更为“(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人印章;(二)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 第十条核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程序变更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对生产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出具核验报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知识产权局)审核,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规定变更为“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图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酿酒企业应于每年12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报送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注销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形和程序变更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略) 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及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通知》(冀市函〔2020〕377 号) |
附件3
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原因及完成时限 |
1 | 关于印发《昌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 昌政〔2014〕32号 | 文件内容调整,2023年底前完成修改。 |
附件4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 昌政〔2014〕7号 | (略)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取消生态监管“网格长”制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2〕16号) |
2 | 关于印发《昌黎县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政〔2012〕75号 | 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 |
3 | 关于印发《昌黎县高龄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昌政字〔2015〕3号 | 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全县17个乡镇及23个部门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拟保留规范性文件16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后,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重新发布;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昌黎县司法局2022年10月9日
附件1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 昌政〔2007〕68号 |
2 | 《昌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昌黎县县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政办〔2008〕31号 |
3 | 《昌黎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昌政〔2013〕49号 |
4 | 《昌黎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 昌政〔2014〕29号 |
5 | 《昌黎县待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5〕37号 |
6 | 《秦皇岛北戴河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 昌政字〔2016〕6号 |
7 | 《昌黎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6〕35号 |
8 | 《昌黎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6〕37号 |
9 | 《昌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字〔2017〕65号 |
10 | 《昌黎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19〕1号 |
11 | 《昌黎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昌政规〔2019〕3号 |
12 | 《昌黎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昌政规〔2020〕1号 |
13 | 《昌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昌政规〔2021〕1号 |
14 | 《昌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1〕2号 |
15 | 《昌黎县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昌政规〔2021〕3号 |
16 |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 昌政规〔2021〕4号 |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修改依据 |
《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昌政〔2010〕45号 | 第一章总则中,《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增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377 号。 第八条中申请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条件变更为“(一)申请人应是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二)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酿酒葡萄;(三)葡萄酒符合GB/T19049-2008《地理标志产品 昌黎葡萄酒》国家标准;(四)具有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相关台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 (略) 场监管部门重大 (略) 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中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需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变更为“(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人印章;(二)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 第十条核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程序变更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对生产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出具核验报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知识产权局)审核,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规定变更为“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图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获准使用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酿酒企业应于每年12月1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报送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注销昌黎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形和程序变更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昌黎县知识产权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略) 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及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的通知》(冀市函〔2020〕377 号) |
附件3
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原因及完成时限 |
1 | 关于印发《昌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 昌政〔2014〕32号 | 文件内容调整,2023年底前完成修改。 |
附件4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 昌政〔2014〕7号 | (略)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取消生态监管“网格长”制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2〕16号) |
2 | 关于印发《昌黎县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政〔2012〕75号 | 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 |
3 | 关于印发《昌黎县高龄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昌政字〔2015〕3号 | 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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