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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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的法定依据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略) 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2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 (略)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二、办理部门

县城管执法局窗口

三、受理条件

1. 污水排放口的 (略) 排水规划的要求;2. 排放的污水符合《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 排放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 (略) 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项目必须);雨污水排水平面图、预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隔油池等)材料(工程项目必须提供)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承办;

3.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八、相应引用条文: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略) 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略)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2. 《城市午睡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 (略) 、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 (略) 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略) 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2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 (略)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二、办理部门

县城管执法局窗口

三、受理条件

1. 污水排放口的 (略) 排水规划的要求;2. 排放的污水符合《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 排放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 (略) 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项目必须);雨污水排水平面图、预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隔油池等)材料(工程项目必须提供)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承办;

3.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八、相应引用条文: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略) 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略)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2. 《城市午睡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 (略) 、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 (略) 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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