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按一案一结的模式进行,每次结算时须提交相应的《场所服务评分表》和《看护服务评分表》以及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作为结算依据。
2.1因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采购数量、中标单价、《场所服务评分表》及《看护服务评分表》的综合得分据实结算和支付。
2.3单个案件场所服务、看护服务分别考核,场所服务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支付场所服务费用的100%;看护服务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支付看护服务费用的100%;场所服务考核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支付场所服务费用的80%,看护服务考核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支付看护服务费用的80%;场所服务考核得分60分以下,支付场所服务费用的50%,看护服务考核得分60分以下,支付看护服务费用的50%;单个案件场所服务考核得零分,场所服务不支付费用,看护服务考核得零分,看护服务不支付费用。
2.4因本项目预算为两年服务期的预估数量和金额,具体结算金额以实际采购量为准,合同期内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元。
2.5如单个案件周期较长,*方确因财务承受能力不足需变更支付方式,应按要求另行履行相关支付变更手续。
2.6*方驻点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在*方食堂就餐的,在政策标准范围内协商餐标,费用另行据实结算。
2.7本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或达到中标金额,两者以先到为准,即合同终止,重新依法采购。
2.8如因*方的原因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导致他人伤残或死亡,需承担赔偿等经济责任一律由*方负责,该案件场所服务和看护服务均不支付费用。
2.9合同期内*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失泄密事件,造成重大事故,经查证由*方负主要责任的该案件记零分,该案件场所服务和看护服务均不支付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 (略) (长沙 (略) :*97)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6-12-31
五、服务地点*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资料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资料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资料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投标资料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投标资料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按招投标资料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方须立即整改直到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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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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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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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方对看护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如果*方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现象,*方有权解除合同。
2、*方的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 (略) 理并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与聘用人员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方负责 (略) 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方提出使用场所及看护服务的需求,*方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5、*方不保证合同期内的最低采购量。
6、合同期内,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方因提供场所支出的各项成本费用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方承担。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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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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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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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