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82破3号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结果报告
2020川0182破3号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结果报告
四川 (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结果报告
(2020)华业破管字第105号
全体债权人:
2024年12月27日,四川 (略) 管理人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2025年2月7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四川 (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的通知,并通过短信将会议通知发布至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2月23日10:00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召开,管理人委托中 (略) ,发布《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议案及核查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点击链接输入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后,查看议案内容并在线提交表决意见。
根据表决规则,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日17:00前通过“中 (略) ” (略) 行使表决权。根据“中 (略) ” (略) 数据统计,截止表决期限届满前,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组参会4户,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普通债权组参会1844户,占应出席人数的98.2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以及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会议召开形式的决议》关于超过表决时间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组,本项议案共有1 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25%,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47%,本组表决未通过;
普通债权组,本项议案组共有679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36.82%,所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50.92%,本组表决未通过;
表决结果:因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比例,故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的二次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特此报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3日
四川 (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结果报告
(2020)华业破管字第105号
全体债权人:
2024年12月27日,四川 (略) 管理人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2025年2月7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四川 (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的通知,并通过短信将会议通知发布至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2月23日10:00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召开,管理人委托中 (略) ,发布《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议案及核查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点击链接输入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后,查看议案内容并在线提交表决意见。
根据表决规则,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日17:00前通过“中 (略) ” (略) 行使表决权。根据“中 (略) ” (略) 数据统计,截止表决期限届满前,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组参会4户,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普通债权组参会1844户,占应出席人数的98.2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以及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会议召开形式的决议》关于超过表决时间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组,本项议案共有1 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25%,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47%,本组表决未通过;
普通债权组,本项议案组共有679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36.82%,所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50.92%,本组表决未通过;
表决结果:因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比例,故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的二次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特此报告。
四川 (略) 管理人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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